65.以下何者屬於純正身份犯構成要件?
(A)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
(B)業務侵佔構成要件
(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
(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統計: A(1253), B(402), C(133), D(2105), E(0) #136451
詳解 (共 10 筆)
九、身分犯(特別犯)
構成身分:例如公務員之於收賄罪
加減身分(任何人):以具有一定之身分為刑之加重減輕原因者,例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純正身分犯(構成身分):例如婦女墮胎罪(正在懷孕的婦女才有構成此罪之身分)、重婚罪
刑法第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成立:構成身分
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純正身分。
例如:吳淑貞雖非公務員,仍可能以正犯論(以貪污罪起訴)。
破題--簡答
(A)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 ~ 不純正身分犯,有加重或減輕規定
無親屬關係: 刑271(普通殺人罪)
有親屬關係加重為:刑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業務侵佔構成要件 ~不純正身分犯
非業務上持有之物:刑335(普通侵占罪)
業務上持有之物加重為:刑336 第2項 (業務侵占罪)
(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 ~不純正身分犯
非業務上之過失致死:刑276 第1項
從事業務之過失致死加重為:刑276 第2項
(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純正身分犯
單獨規定於刑法228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構成要件必然是懷胎婦女,無本條或他條加重或減輕規定,故為一身專屬性的純正身分犯。
純正 某種特定身分 才能犯的罪
不純正 一般人能犯的罪 對有特定身分的人犯此罪 有加重或減輕其刑的規定
(B)業務侵佔構成要件─男女皆可
(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男女皆可
(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只有女
以下轉貼小熊貓,來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11706175
有加重or減輕---->不純正身分犯
1.殺直系尊親屬罪--->加重-->不純正
2.業務侵占------------->加重-->不純正
3.業務過失致死------->加重-->不純正
4.孕婦墮胎------------->不加亦不減--->純正身分犯
這樣解對嗎~XD??
24 業者甲為推銷公司產品,邀請具採購決定權之公務員乙、丙吃飯,飯後並提供兩人性招待,在乙、丙決定採購甲公司產品後,甲又分別致贈兩人現金一筆。下列有關本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102地3)
(A) 公務員受賄罪為身分犯 (B)身分犯得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C)乙、丙收受之現金,應宣告沒收 (D)甲為不純正身分犯
純正身分犯--->指行為人須具特定資格,而其資格表彰了創設刑罰的意義
(純正身分犯不須討論因果關係)
不純正身分犯--->指行為人之資格乃在於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之意義者
(不純正身分犯不能討論共犯)
對於業務侵占部分 學說跟實務見解不同 如果採學說見解 業務侵占是雙重身分 侵占本是是純正身分 業務則是不純正身分(罪責身分) 實務見解則是認為業務侵占是 業務上持有他人之務 是純正身分
感謝all 釋疑
ex:公務員(特定身分)
不純正身分犯--->指行為人之資格乃在於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之意義者(不純正身分犯不能討論共犯)
ex:普通人犯罪
*是否為純正身分犯的判斷標準*
看這一系列犯罪是不是特別為此人而設;看看具備這種身分的人是不是在法律上或者社會上有特別的義務,而且人民對它們有特別的"信賴";而通常如果廢除這條犯罪,就會讓原本被處罰的人變成不被處罰
(不純正身分犯則相反)
刑法第272條只是普通殺人罪的加重情形並非有特別身分的問題
兒子殺爸爸我們覺得他很可惡所以將他的刑度提高
出處:撲馬老師開講刑法總則-破
如果採學說見解 業務侵占是雙重身分
侵占本是是純正身分 業務則是不純正身分(罪責身分)
實務見解則是認為業務侵占是 業務上持有他人之務 是純正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