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甲醉酒開車,來不及煞車,撞死路人乙後逃逸,其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A)甲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B)甲為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C)甲為實質競合犯,併罰之
(D)甲就只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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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8), B(110), C(2700), D(130), E(0) #136450
統計: A(1258), B(110), C(2700), D(130), E(0) #136450
詳解 (共 10 筆)
#228042
實質競合上~
EX:某甲臨時起意殺了某A之後,隔了兩天在打傷了某B
由於甲殺A是一個行為數+侵害生命法益
同時又在兩天後(沒有時間上的緊密事理關聯性)
打傷某B 有是另外ㄧ個行為數+侵害身體法益
所以此情況下是以實質競合~法律效果 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
EX:某甲原欲要開槍殺A卻因打擊錯誤殺到B
這樣的情況下開槍是一個行為但是主觀要殺A卻殺成B
故對A要論殺人未遂 對B以過失致死
加以評價
也因為<ㄧ行為>侵害數法益而想像競合 法律效果
從一重處斷
法條競合
簡單說就是ㄧ行為侵害ㄧ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
就您所說的302與304就是如此~所以優先適用302(與304相較它的適用範圍更為狹隘)
同時要除了實務上的吸收關係~法條競合概念下還涵蓋有特別關係
補充 及擇ㄧ關係
(但擇ㄧ關係在通說上是不被採認的)
只要是實務基本上都適用吸收的~但有時論學理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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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756
1.醉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者(刑法185-3)(酒駕致死)
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刑法185-4)(肇事逃逸)
數行為侵犯數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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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870736
酒駕 撞死人 逃逸 3罪併罰
我想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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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23137
刑法公共危險罪
(行為一)
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二)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與民事(侵權行為)
行政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扣車+吊照+罰鍰)
時事補充~
孫大千說,曾在立法院提案,呼籲政府對於酒駕加重刑責,因為酒駕上路就有可能撞死人,與過失致死有差別,應該要課以刑責,就算刑責高於過失致死也無可厚非,但是法務部反對,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
孫大千指出,希望法務部考慮課責,不然肇事者兩手一攤說破產了,受害者無法得到公平正義的賠償。
曾勇夫表示,事發後,法務部內部檢討認為酒駕肇事導致重傷、致人於死刑度偏低,有必要從重修法,已經交辦檢察司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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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14
2F 你想像競合犯舉的例子有誤 定義沒錯 想像競合犯 如 一開槍行為 殺人外並毀物 觸犯 殺人罪 跟 毀損
罪 侵害生命法益 與財產法益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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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295
3F,
2F的想像競合犯舉的例子無誤,
想像競合並不只侷限在「侵害生命法益 與財產法益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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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78
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立法理由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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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532
185-3第二項+185-4,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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