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甲本想只打瞎乙的眼睛,不料下手過重把乙給打死了,甲係犯何種罪名?
(A)甲犯傷害致死罪
(B)甲犯過失致死罪
(C)甲犯過失重傷害致死罪
(D)甲犯重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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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8), B(498), C(313), D(2264), E(1) #136454
統計: A(678), B(498), C(313), D(2264), E(1) #136454
詳解 (共 10 筆)
#467959
甲本想打瞎乙的眼睛 ( " 故意 " 重傷害之意圖 ) , 卻下手過重把乙打死 ( " 過失 " 致人於死 )
因此 , 應成立刑法第278條第2項 " 重傷害致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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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02
起先的意圖是想要造成重傷害卻過當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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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13
" 故意 " 重傷害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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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2676
刑法第10條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D) 甲犯重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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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03
為什麼答案不是C呢??請大大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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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8122
看來又是自己腦補
還以為題意前半段是誤導→本來要打瞎他,但把他打死→
不一定是從眼睛,有可能是從其他部位→
把人打死就是打死 沒有什麼一般致死或加重致死
致死就是致死阿,為什麼還有重傷害跟一般傷害致死
這樣來說反正都導致死亡不應該分輕重吧
畢竟最重就是死亡了
是為了讓罰責有區分嗎?
法律好難懂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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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86
請問C錯在哪??
不是不小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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