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類型不限於給付型不當得利,亦包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B)國家行使公權力利用人民之物,致人民失其對該物之使用權能,為權利侵害型之公法上不當得利
(C)以提供金錢給付為內容之授益行政處分經廢止後,不論是否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受益人均應返還所受領之金錢給付
(D)須公法上一方受利益而他方受損害,受利益與受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且受利益係無法律上原因,始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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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41), C(1338), D(110), E(0) #3460086
統計: A(37), B(141), C(1338), D(110), E(0) #3460086
詳解 (共 4 筆)
#7018917
(C)以提供金錢給付為內容之授益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受益人雖應返還給付,但此返還義務是否成立以及是否需溯及失效,取決於行政處分的廢止有無溯及失效之效果,而非「不論」皆應返還。
(D)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為公法上一方受有利益而他方受有損害,兩者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且受益係無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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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4556
C 需要視有無溯及既往失效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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