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義之公務員?
(A)苗栗縣政府之官職等為薦任六等之社會工作師
(B)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聘用研究員
(C)高雄市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市政府副秘書長
(D)花蓮縣警察局官等為警監之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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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146), C(410), D(62), E(0) #3460087

詳解 (共 2 筆)

#6485256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義之公務員?
(A) 苗栗縣政府之官職等為薦任六等之社會工作師✔️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公務員」之定義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人員」也就是說,需同時具備「職稱」、「官等」與「職等」,才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的「公務員」。
  2. 經高考及格,薦任六等社會工作師,同時具備「職稱」、「官等」與「職等」,明確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義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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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聘用研究員❌
  1. 「聘用」人員是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聘用,通常是因應特定業務需要,以契約方式進用,其薪資、權利義務與正式公務人員(常任公務員)有所不同,不經銓敘審定
  2. 他們是廣義的政府機關人員,但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所指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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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高雄市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市政府副秘書長✔️
  1. 「機要人員」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規定進用,雖然其進用方式特殊(隨長官進退),但其性質上仍是為了輔佐長官執行職務,且通常會依規定銓敘審定職務或官等
  2. 例如,機要秘書、機要參事等。副秘書長此等高階職務,雖然進用方式為機要,但其職務仍屬編制內職務,通常會經過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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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花蓮縣警察局官等為警監之局長✔️
  1. 警察人員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特別法進用,其官等(警監、警正等)也是經銓敘部審定。
  2. 雖然有特別法,但其身分仍屬於廣義的公務人員,且其官等也是經過銓敘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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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510
公務人員任用法(最狹義)
  • 公務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
  • 定有官等及職等之人員

機要人員: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由首長自行決定,是襄助機關首長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的行政類職務,必須隨機關首長同進退,無身分保障;區分為簡任、薦任及委任三等。

 

(A) 苗栗縣政府之官職等為薦任六等之社會工作師
(B)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聘用研究員
(C) 高雄市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市政府副秘書長
(D) 花蓮縣警察局官等為警監之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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