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種身分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A)受主管機關指派於公營事業擔任董事者
(B)執行政府委託研究案之國立大學教授
(C)縣立小學兼任總務主任之教師
(D)現役軍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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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129), C(79), D(297), E(0) #3563951
統計: A(181), B(1129), C(79), D(297), E(0) #3563951
詳解 (共 7 筆)
#6935976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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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
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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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銓敘部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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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8931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A)受主管機關指派於公營事業擔任董事者
符合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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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4號: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内。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B)政府委託研究案之國立大學教授
若改成兼任行政職務之國立大學教授,即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C)縣立小學兼任總務主任之教師
若答案改成縣立小學之教師,即不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釋字第308號:公立學校教師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但兼任行政職的教師仍為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D)現役軍士官
被歸類受有俸給之「武職」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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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執行政府委託研究案之國立大學教授→需兼任行政職務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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