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
(B)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C)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須聯名登記、競選;然除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者外,總
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
(D)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但於罷免案宣告成
立後自行辭職者,不在此限
統計: A(546), B(364), C(1675), D(3811), E(0) #1569927
詳解 (共 10 筆)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78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1.總統被彈劾,副總統毋須一同解職
2.總統被罷免,副總統應一同解職(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3.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原則上不用聯名為之,但如同時提起,應聯名為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74條第1項)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
(B)罷免案之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C)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皆應聯名為之
(D)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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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 小五上 (2013/04/07 20:48) 15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74條第1項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所以...意思應該是指... 罷免總統與副總統應該要分開辦理,除非立法院發動同時罷免,否則應該分開辦理。以免對政局造成太大的衝擊。所以〈c〉說皆應聯名為之就不對..... | ||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
§憲增: +人民過半投票過半同意
(B)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憲增: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人民過半投票過半同意
(C)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須聯名登記、競選;然除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者外,總 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74條第1項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D)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但於罷免案宣告成 立後自行辭職者,不在此限。
選罷法第 78 條(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之限制)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n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表示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n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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