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駕駛軍用直升機之飛官某甲執行飛行訓練任務,不料因過失操作失當墜落而撞毀民宅頂樓,屋主得如何
求償?
(A)主張國家賠償責任
(B)主張飛行員某甲之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C)主張國家與飛行員某甲負民法上僱用人與受僱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D)可以合併主張國家賠償責任與某甲之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統計: A(5587), B(120), C(455), D(1304), E(0) #1569926
詳解 (共 10 筆)
就公務員的故意、重大過失、怠職責任,人民向國家申請國賠,人民向國家申請國賠。
(乃國家代位責任論:本質上仍是公務員的責任,國家僅代公務員先行填補人民的損害,之後國家再經內部程序向公務員求償)
國賠的構成要件:
1. 行為人:(最廣義)公務員
2. 乃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利中
3. 行為人乃「故意、過失」,且須構成「不法/怠於職務」
4. 人民的自由/權利有遭到侵害
5. 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結論:甲不是不用負責,而是先由國家代為賠償人民的損失,之後國家再向甲追究責任及求償)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特別法>國家賠償法>民法
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
1. 刑事補償法 (ex 冤獄賠償)
2. 土地法 (ex 土地登記錯誤)
3. 鐵路法
4. 警械使用條例 (ex 警械使用不當)
5. 原子能法、核子損害賠償法 (ex 核子事故)
6.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題外話:
如果人為操作失當導致直升機墜毀及民宅毀損,基本還是由國家賠。
原因如下:
1.如果由飛行員負責這此意外過失,未來將無人敢來報考飛官。
2.飛行員會能駕駛直升機,就代表飛官經過國家一關一關的學科及飛行測試通過,才能踏上實機操作,故國家有責任信任他。
3.飛官的訓練成本龐大,如果在以飛官為被告,有違比例原則。通常出事過的飛官可能轉成教練或地勤,運氣好的還有可能重飛。
這題我也有疑問
憲法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賠這部分沒問題
不是申請國家賠償,某甲也要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如果國家事後再跟某甲求償那不就不是民事責任了
----------------------------
哦,他寫的是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不是民事責任
搞這種一個字的文字遊戲...
另外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所以如果沒有過失或是輕微的話,是不能跟公務員求償的
國家賠償法例題
Q.國家負國家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在下列何種情形下有求償權?
(A)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獲有財產利益
(B)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獲陞遷
(C)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重大過失
(D)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任職已滿 1 年以上
Q.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先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
(C)逕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D)逕向刑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Q.下列事件,何者非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收容聲請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國家賠償事件,請求賠償之金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D)稅捐課徵事件,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
Q.人民以書面向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雙方成立協議並作成協議書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項協議書已得為執行名義,不必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就能取得賠償
(B)機關如自協議成立之日起逾 30 日不為賠償者,應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C)人民應以該協議書為證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D)如機關未於 3 年內完全履行賠償內容者,則人民須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
Q.有關國家賠償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係以憲法為法源
(B)外國人均得為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
(C)刑事補償法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D)公務員如有輕微過失,賠償義務機關不得對之求償
覺得奇怪
回樓上
猜測因為此題是「公法上行為」
如果是「私法上行為」的話應該就適用民184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