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276過失致死罪
1.TB
客觀上,雖睡夢中翻身之行為非刑法所規制之行為,惟甲翻身壓到乙之行為與乙窒息死亡之結果間,仍具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為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對於睡在乙身旁可能壓到乙之結果具預見可能性,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具過失。
2.R
無阻卻違法事由
3.S
甲得主張§19Ⅰ?
(1)§19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違法行為或無辨識其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本題,甲雖因酒精作用致在睡夢中翻身壓到乙仍無知覺,已達不能辨識之程度,然甲會酒醉之原因係參加酒宴且睡在乙身旁之二行為,屬§19Ⅲ因過失而自行招致之原因自由行為,故甲無法主張以免除其刑,仍成立本罪
(二)丙:§276、§15過失致死罪之不作為犯
1.TB
客觀上,丙為乙之生母具保證人地位,然對於甲酒醉睡在乙身旁之行為並未阻止、未為積極防果行為,成立不作為犯,且其不作為與乙被甲壓死之結果間,具假設因果關係。
主觀上,丙對於甲睡在乙身旁可能壓死乙之結果,依一般生活經驗,應具有預見可能性,為過失。
2.R與S
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成立本罪
(三)丙:不成立§274
因依題意,非生產時或甫生產後,非本罪之構成要件
(四)結論
甲與乙各自成立§276過失致死罪
甲應有兩個行為要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