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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45049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剛當爸爸不久,某日,在參加朋友婚慶酒宴後與剛出生兒子乙睡在一起,一個翻 身把乙壓在身體下,但由於醉酒,甲對此毫無知覺,等到甲妻丙發現時,乙已經沒 有呼吸心跳。丙十分自責,怪自己為何沒有阻止酒醉的甲睡在乙旁邊。問,如何論 處甲、丙的行為?(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甲:§276過失致死罪

1.TB

客觀上,雖睡夢中翻身之行為非刑法所規制之行為,惟甲翻身壓到乙之行為與乙窒息死亡之結果間,仍具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為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對於睡在乙身旁可能壓到乙之結果具預見可能性,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具過失。

2.R

無阻卻違法事由

3.S

甲得主張§19Ⅰ?

(1)§19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違法行為或無辨識其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本題,甲雖因酒精作用致在睡夢中翻身壓到乙仍無知覺,已達不能辨識之程度,然甲會酒醉之原因係參加酒宴且睡在乙身旁之二行為,屬§19Ⅲ因過失而自行招致之原因自由行為,故甲無法主張以免除其刑,仍成立本罪

(二)丙:§276、§15過失致死罪之不作為犯

1.TB

客觀上,丙為乙之生母具保證人地位,然對於甲酒醉睡在乙身旁之行為並未阻止、未為積極防果行為,成立不作為犯,且其不作為與乙被甲壓死之結果間,具假設因果關係。

主觀上,丙對於甲睡在乙身旁可能壓死乙之結果,依一般生活經驗,應具有預見可能性,為過失。

2.R與S

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成立本罪

(三)丙:不成立§274

因依題意,非生產時或甫生產後,非本罪之構成要件

(四)結論

甲與乙各自成立§276過失致死罪

詳解 提供者:Descartes(上岸/讀書會收人私我)

甲應有兩個行為要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