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甲於網路找殺手殺乙之行為不成立本法第271條第3項之殺人預備犯。
⒈依題示乙未發生死亡之結果,又無論依主客觀混合理論或實質客觀說均難認其行為具危險而應屬未著手,故論以預備犯。
⒉甲之行為難謂積極創設犯罪實現條件或降低犯罪實現障礙而應論以陰謀犯,又本罪不罰陰謀犯。
㈡丙允諾執行計畫之行為不成立本法第271條第3項之殺人預備犯。
⒈依題示乙未發生死亡之結果,丙之行為亦為達著手,而論以預備犯。
⒉客觀上丙對甲提供建議並允諾執行此計畫之行為亦未積極創設犯罪實現條件,且主觀上丙只想逮補甲,故不成立本罪。
㈢丙逮捕甲之行為應成立本法第302條之私行拘禁罪。
⒈客觀上丙將甲逮捕而剝奪其行動自由;主觀上丙具本罪之故意。
⒉丙不得依本法第24條之規定主張緊急避難。
所謂緊急避難,客觀上須有緊急危難並予以適當、必要且符合衡平性之避難手段;主觀上須有避難意思。依題示丙雖基於避難意思而面臨乙生命法益之危難將甲逮補,惟其危難並不具緊急性,自無得主張而以阻卻違法。
⒊丙無其他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之事由而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