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某甲下毒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分述如下: 1.主觀上,某甲對其下毒的行為及將造成法益的侵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具殺人故意。 2.依主客觀混合理論,於某甲的犯罪計畫中,下毒的行為,照一般理性謹慎之人的經驗,已經產生相當的危險性,固已著手無疑。 3.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 4.然,某甲所下的毒,根本就不足以毒死人,是否得主張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討論如下: (1)依刑法第26條之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2)某甲下毒屬於製造危險的行為,但由於計算錯誤,使得毒藥無法毒死人,學理上稱為方法不能,然某甲下毒,並非重大無知,不適完全不會造成乙死亡的危險,顧不得主張不能未遂。 5.某甲成立殺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