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公職◆公務員法
>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688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688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試詳細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及準用對象?(15 分)現役軍人甲酒後駕車 肇事逃逸,經所屬行政機關記大過二次,並由人事評議會決議以「不適服現役」為 由命令退伍,甲認為命令退伍之處分違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請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甲之復審請求應如何處理?(10 分)
二、甲為金門縣議員,甲之配偶乙為旺來旅行社之董事兼負責人,甲任職金門縣議員期 間,乙與金門縣議會、金門縣自來水廠、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訂承攬 契約,上述契約交易金額結算總額為新臺幣 8 百萬元。法務部以乙違反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為由,依同法第 15 條之規定,課處旺來旅行社全部交易 金額之罰款新臺幣 8 百萬元,此項罰款金額是否合理?請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 及民國 103 年立法院修法結果詳述之。(25 分)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總統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總統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違反第 9 條規定 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
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禁止公務人員「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遊行或拜票」之規定,請分別說明該條款中「站台」、「遊行」、「拜票」之意 義。(15 分)關於公務人員以眷屬身分助選之規定,民國 103 年銓敘部之修法重點 為何?請詳述之。(5 分)假設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甲於民國 102 年參加某市市長 選舉,甲之妻乙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未兼行政職之教授,請問在甲競選期間內, 乙可否以眷屬身分為甲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10 分)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原因為何?(10 分)在何種情形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為免議之議決?(5 分)何種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