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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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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事務管理:民法總則#52752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乙為甲公司登記名義上之負責人,惟乙無實權,完全聽命集團名譽總裁丙之指示來 作公司決策,而丙在公司並無任何職務。今丙吩咐乙藉由虛偽、詐欺等足致他人誤 信行為,低價收購旗下集團公司之股票,致生損害於丁,問丁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30 分)
二、甲在乙公司科技事業部任職,甲於其任職期間開發完成車輛娛樂視訊系統,乙共支 出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乙隨後兩度與丙客運公司簽約出售娛樂系統。經查甲於 任職期間曾簽署保密切結書,承諾「本人於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洩漏、交付或利 用秘密資訊,並於離職日起算 1 年內,不得從事未獲乙公司同意授權之娛樂視訊系 統(如車輛娛樂視訊)等相關工作或使用上述之相關資訊,且乙公司於該競業禁止 期間無庸支付生活津貼。如違反約定,本人應給付乙公司懲罰性違約金 2 百萬元」。 甲於民國 105 年 2 月底離職後,即至同年 3 月 1 日成立之丁科技公司任職,丁所營 事業項目包含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資訊軟體服務業、車輛娛樂視訊系統、產品設 計業等。次查丙原本係向乙購買安裝娛樂視訊系統,且委由乙執行維修保固,卻於 甲離職並任職於丁以後,轉而向丁購買巴士液晶影音、液晶電視及相關產品。俟乙 獲悉上情,即以甲違反競業禁止及保密切結書之約定,於離職後任職於丁從事車用 娛樂系統之製造銷售,並提供乙研發之車用娛樂系統給丁使用為由,請求甲應依約 賠償乙公司 2 百萬元,是否有理?(35 分)
三、甲在馬路上拾獲乙之身分證、健保卡及其薪資證明等單據,甲貼上自己照片重新影 印後,以乙之名義向丙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填上甲之居所、電話,作為通訊處所與 聯絡方式。經查丙疏忽未仔細審查原證件,便核發信用卡與甲。俟甲刷爆信用卡後, 其以此係乙之卡債為由不願付款,丙即訴請乙給付,乙拒不承認該債務。問丙就此 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20 分)若乙因此項卡債遲未清償,致遭聯合信用 卡中心註記個人信用不良,3 年後,乙請求甲丙連帶賠償其損害,問丙有無抗辯可資 主張?(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