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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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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64723
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 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 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是否為上開條文所保障之身分對象?現行高等法院及地方 法院庭長設有任期制,任期屆滿就免除庭長職務,是否合於上開憲法條文規定?理 由為何?(25 分)
二、何謂判例?承審法官發現判例有違憲疑義,得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25 分)
三、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何種事項?請舉例以明之。最高法院有無設置刑事強制處分 庭,理由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四、檢察官執行職務有土地管轄與審級管轄的限制,在何種例外條件下,高等法院以下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得執行各該審級的職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