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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64723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何種事項?請舉例以明之。最高法院有無設置刑事強制處分 庭,理由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何種事項?

1.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一項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即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2.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事項包含偵查中各種強制處分之聲請,例如羈押、鑑定留置、搜索、通訊監察等事項。

(二)最高法院有無設置刑事強制處分庭?

依上開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一項規定,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設有刑事強制處分庭,最高法院並無明文設置。其理由為審級性質不同,地方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職司民、刑事第一審案件、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足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皆具事實審之性質,而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僅針對適用法律之違誤作審查,故無須設置針對事實做審查之刑事強制處分庭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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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 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 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是否為上開條文所保障之身分對象?現行高等法院及地方 法院庭長設有任期制,任期屆滿就免除庭長職務,是否合於上開憲法條文規定?理 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