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何種事項?
1.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一項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即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2.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事項包含偵查中各種強制處分之聲請,例如羈押、鑑定留置、搜索、通訊監察等事項。
(二)最高法院有無設置刑事強制處分庭?
依上開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一項規定,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設有刑事強制處分庭,最高法院並無明文設置。其理由為審級性質不同,地方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職司民、刑事第一審案件、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足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皆具事實審之性質,而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僅針對適用法律之違誤作審查,故無須設置針對事實做審查之刑事強制處分庭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