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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3513
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3513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擅自接受丙贈與價值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之 A 地一筆,然 A 地為戊銀行設有抵押權,以擔保丙欠戊銀行之 100 萬元 債務。另丁將價值 5 萬元之 B 鑽戒一枚,以 1 萬元賣給甲,甲之買受行為亦未經乙 同意。試問甲和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如何?甲和丁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35 分)
二、甲收養乙之子丙後,又收養戊之子丁,甲、乙、丙、丁、戊五人均無任何血緣關係。 嗣後,因乙常來探望丙,甲、乙遂逐漸相知相熟,最後決定結婚。試問甲、乙結婚 後,甲、乙、丙、丁間之親屬關係為何?(35 分)
三、甲無父母子女,死亡時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繼承人為妻乙和其三個 弟弟,分別為二十三歲之丙、二十一歲之丁和十九歲之戊。繼承人在甲死亡後五個 月始發現甲欠債權人己 100 萬元,四人遂直接將遺產 100 萬元償還己。償還己二個 月後,繼承人又發現尚有一債權人庚,債權額高達 300 萬元。試問庚得對何人主張 其債權?主張多少?繼承人間之責任又應如何分擔?(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