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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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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3614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何謂無國籍人?依國籍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⑴ C 男與 D 女協議離婚,D 因之前常受 C 之家暴,不願與 C 再見面, 以書面說明並委託證人 E 代 D,與 C 本人共同辦理離婚登記。(12 分)
⑵ X 男 Y 女於 2018 年 1 月結婚,因兩人已訂好機票出國蜜月旅行 10 天,故共同以書面委託兩位證人代為辦理結婚登記。(13 分)
三、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自何時發生效力?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 證件應使用本名,而未使用本名者,其效力為何?(25 分)
四、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為男女朋友,兩人同居住在臺北多年,交往期間乙 為甲產下一子丙。其後甲、乙二人結婚,甲、丙間之關係,應如何適用 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