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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3614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自何時發生效力?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 證件應使用本名,而未使用本名者,其效力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普考上岸

    人之姓名與其本身權利義務關係,至為密切,鑒於社會進步,人與人交往頻繁,為便於權利義務主體之認定及保障個人姓名權,規範人名對於姓名之使用及姓名之更改有其必要。茲依題示,依姓名條例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申請改姓之規定,自戶籍登記日起發生效力

   1申請改姓:

     依姓名條例第8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撤銷認領

     (2)被收養、撤銷收養、終止收養

     (3)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庭姓氏誤植

     (4)音譯過長

     (5)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本姓,其回復本姓,以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次
     為限。

   2申請改姓,自戶籍登記日發生效力

     依姓名條例第14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改姓名、更
     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日起,發生效力。

(二)使用本名之證件

   1依姓名條例第6條之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而未使用本名
     者,應為無效。例如,駕駛執照證件,應使用本名、大專學院畢業證書之姓名應使用本
     名、又依護照條例之規定,護照之本名,應依戶籍登記之本名為依據。

   2依姓名條例第5條之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規定,有使用本名之必要,均應使用本名。

   3依姓名條例第7條之規定,財產之設定、取得、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未使用
     本名者,不予登記。

   依上開之使用本名之證件,其證件之姓名與本姓名不符之情形,得依姓名條例第11條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申請更正姓名或更正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