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國籍消極衝突,係指個人不具有任何國家國籍之情形,因而個人權利無法受到國家有效之保障。就無國籍人之定義及情形,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無國籍人之規定
1無國籍人之定義: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
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2無國籍人之狀況: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1)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
(2)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
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
(3)其他經內政部認定
(二)解決消極國籍衝突:
1國籍消極衝突,指個人不具有任何國家國籍之情形,而個人權利無法受到國家有效之保
障。為避免無國籍人之消極國籍衝突,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無國籍人於符合
條件下,得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規定,依法應適用當事人
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期住所地法。
2再依相關函釋之見解,外籍人士喪失其原有國籍者,因有不符我國國籍法規定之法定要
件,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前,應仍具有其原屬國國籍,不致成為
無國籍人。
綜上所述,無國籍人之解決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事法第3條之規定,依住所地法認定之;或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第3條至第7條規定,申請歸化許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解決無國籍人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