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 107年 - 107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71662
107年 - 107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71662
科目: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出租人將 A 屋出租予乙承租人,約定租期自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貳萬元並按月繳租,如逾 期未繳,每月得另科罰違約金貳仟元。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公證書載明 「屆期若不遷還房屋,可逕予強制執行」。甲於 107 年 1 月 3 日以乙未 於約定期間繳付租金,欠租已達半年,雖經其催告定期給付,乙仍未於 催告期間內給付欠租,甲已另以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主張兩造租約 已經終止,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返還 A 屋。如乙於訴訟中辯稱本件甲 可逕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聲請 強制執行即可,其訴請返還 A 屋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請問:法院應如 何處理?請詳予說明。(25 分)
二、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甲、乙及丙三人分別均為該公司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其等皆認為公司帳目有疑, 惟僅甲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於民國 107 年 1 月 3 日具狀向法 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然甲於提出該聲請事件後,法院裁定前,即於同年 5 月 11 日死亡。此時甲如無其他得續行程序之人,乙、丙二人可否聲明 承受該程序?又乙、丙二人如於同年 5 月 31 日聲明承受程序,法院應 如何處理甲之聲請事件?請詳予說明。(25 分)
三、按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得處分之 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定同一之效 力。」。茲甲持在外國法院就得處分事項所成立之非訟事件和解筆錄, 主張該等和解筆錄內容,並無非訟事件法第 49 條所定得不認其效力之 情形,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向我國法院聲請判決許可其執行。請問: 其主張有無理由?請詳予說明。(25 分)
四、甲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營業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 之乙公司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之訴訟事件(下稱 A 訴訟事件),其後又 以其具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之乙公司股東資格,於同一法院提起請求 法院選派乙公司檢查人之非訟事件(下稱 B 非訟事件)。嗣甲於上開事 件均向受理之臺北地院聲請裁定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惟均遭 受理之臺北地院裁定駁回。請問:甲對臺北地院分別所為之 A 訴訟事件 及 B 非訟事件之裁定,能否提起抗告?理由為何?請詳予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