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得處分之 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定同一之效 力。」。茲甲持在外國法院就得處分事項所成立之非訟事件和解筆錄, 主張該等和解筆錄內容,並無非訟事件法第 49 條所定得不認其效力之 情形,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向我國法院聲請判決許可其執行。請問: 其主張有無理由?請詳予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