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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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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高考三級 商事法#71095
科目:
商事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商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A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召開股東常會,其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得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並將其行使方式記載於召集事由中。持有A公司股份10%之大股東甲, 於開會前依法行使股東提案權,建議公司應強化對於非洲等國之布局,投資非洲B公 司(甲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對此提案,董事會將之納入股東會之討論事項。於該次 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會討論議案為:
1.討論關於對 B 公司之投資
2.討論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3.臨時動議 另一個大股東乙事前以電子投票方式,反對A公司所有之提案。於股東會當日,乙認 有不妥還是親臨股東會現場,當場表示:甲之提案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該提案不合 法,並否定全部議案。此外並提出臨時動議:董事會於30日內,應立即召開股東臨 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主持A公司股東會之董事長丙,以乙股東所提之臨時動議,非 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予以否決,並宣告此次股東會結束。試問此次股東會程序 中有無瑕疵?請依公司法規定說明之。(25分)
二、甲居於臺北市,為支付購買名畫之價款,於民國(下同)107 年 1 月 2 日簽發記載乙 為受款人、發票日為 107 年 3 月 22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付款人為 A 銀行 臺北分行之劃平行線之支票一張,交付予乙。甲為避免該支票轉讓至第三人,並於 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但未再簽名於旁。嗣後乙需金孔急,遂於民國 107 年 2 月 1 日將該支票移轉背書給好友丙,乙為求謹慎起見,遂於支票背面再次記載 「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並將支票交付予丙。試問甲與乙分別於票據正面及背面記 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是否有效及具有實益?又甲若係於支票背面記載「禁止 背書轉讓」字樣,同樣未再簽名於旁,是否合法有效?(25 分)
⑴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分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8 分)
⑵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8 分)
⑶假設乙公司均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經計算後,如對甲 公司及貨主可主張的單位責任限制累計總額高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額度,請問 如何處理?(9 分)
⑴乙之咖啡店遭飆車族縱火燒毀,乙乃就其營業中斷之損失向 B 公司請求理賠,B 公 司則以乙非店面所有人無保險利益以為抗辯,試問 B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5 分)
⑵其後,因細故乙與甲正式分手,兩人並因此分居。乙終日以淚洗面,鬱鬱寡歡終 得不治之症,丁見乙如此甚為心疼,乃於某夜親手拔除乙之維生系統,乙死亡。 甲乃因而向A公司請求理賠,A公司則以甲無保險利益及乙死亡係丁之故意行為所 致者二點以茲抗辯。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⑶乙死後,甲心情極糟,乃以飆車發洩。某日將重機車騎上高速公路後,以時速200 km/hr之速度狂飆,終因失控撞上分隔島致半身癱瘓。甲事後乃向A公司請求意外 事故之殘廢給付,A公司乃抗辯:甲之行為縱非故意,亦已達重大過失程度,拒絕 理賠。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