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請就以下之案例說明A工會之裁決申請是否有理由。(30分) 某(企業)工會A與公司B之間長期存在勞資爭議,爾後。 A工會依會員大會之同意而發起罷工。於罷工期間,該A工會之理事長C為取得社會大眾對罷工之認可,遂以工會理事長之名義發函予多所大專院校,函文陳述B公司的勞動權益不佳等内容,並作為提供相關科系學生於將來投職之參考。
然於A工會之罷工结束後,B公司認為C之函文行為已損害其公司名譽及利益,亦違反雙方勞動契約所訂之事項,因此對C理事長提起背信、加重誹謗等刑事告訴。
承上,A工會認為,B就上述C發函大專院校之行為提起刑事告訴,係企圖削弱工會運作、鎮壓工會幹部。因此就B對工會理事長C提起刑事告訴之行為,A乃向裁決委員會請求確認該B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4、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請問,就不當勞動行為之決(行政)救濟,上述A工会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根據我國工會法第35條 第1項第1、4、5款之規定要件,詳細說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