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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166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勞動法 | 年份:109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勞動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1.原告(A勞工)為被告(B 醫院)之麻醉科、開刀房、潛醫科、外科之護理師。自到職日起,為配合被告(即醫院)24小時醫療工作之順利運行,除平日正常上班8小時,下班後之16小時皆為繼續待命(on  call),假日則為24小時待命。倘原告於待命(on call)期間接到被告通知出勤,則需30分鐘内抵達被告所在地提供勞務,被告再依原告實際出勤之時數,給予相對時數之補休。
 原告主張: 
護理人員在待命(on call)期間,因需接受醫院通知後30分鐘内抵達醫院,致使原告A在待命期間均不敢離開 住所,需隨時保持高度專注力,應付被告B緊急召回之情況,無法任意支配時間運用,是原告A雖未返回醫院仍屬延長工時,應計算加班費。
惟,被告抗辯:
 被告B自設立之初,即設有待命(on calI)制度,原告A 於到職時均知悉並同意被告之待命備勤制度,是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即有約定待命時間不計人工作時間内。又B被告考量員工下班後可自由運用之時間 ,惟願配合被告於緊急狀況時電話呼叫支援醫院人力所需,因此被告員工待命時有實際出勤之時數,均給予相對時數之補休,且被告之待備勤制度無違反之處罰規定,僅為求保障民眾醫療 而商請員工配合偶有緊急人力調度,不具強制性之措施,不應另行計算加班費。
 請問,A之請求加班費給付是否有理由(必須詳細說明主張之理由)(13%)
2.原告(A勞工)為被告B醫院之急診室專科護理師,其每月工資給付之中皆有「積借休累積次數」之項目。 原告A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之工作時數,依積休方式辦理,於部門工作量減少時,主管得請所屬人員休假提早下班,時數依借休方式辦理,若積休累積時數於積休結算後(即每年3月底)仍有積休時數餘額, 則積借休累積時數將轉作積借休結代金。 
因此,按B被告所制定「考勤管理法」之「加班津貼標準」規定:「實施積借休人員於積借休結算後,如仍 有積休時數餘額者,「其每小代金依假日加津貼標準支給」以及同辦法另有規定:「假日加班津貼 依『(本薪+職務津貼+特殊津貼+執照津貼+交通津貼+伙食津貼)÷30÷8』支給」。 
一、 美日逾8小時之工作時數既為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則計算積借休結清代金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一項、第2款之規定家給傅。
二、上述因延長工作時間所發給之「夜點費」、「值勤津貼」,具有經給予及勞務對價性質,應計人每小時 工資額作為計算之基準。
 被告B抗辯:
一、 原告A每月實際排休日數少於當月應休日數所產生之「積休」係為勞雇雙方依合意約定書之排班結果,積休時數並非正常工時以外加班,自無勞基法第24 條規定之適用。
二、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晝夜輪班制乃法定工作方式,僱主無義務就勞工原領工資外另給付夜點費,故「夜點費」係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並非具有勞務對價性之工資性質。
 請問,A之請求加班費給付是否有理由(必須詳細說明主張之理由)(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