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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行政法#99179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 年份:110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9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9)

【已刪除】(五)入園申請案件審核通過後,日期、人員(含領家·隊員留守)不得更換或增加,可以取消入園(全 隊或個別隊員取消),新增人員應另案提出中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第3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活動:指進入山域進行縱走攀登、徒步健行、山野探勘技能訓練攀岩·溯溪、路跑、露營 或相關山域戶外活動。 二、山域:指地理位置座落於本府行政轄區内,且經本市公告列入一般管制及特殊管制之山域。 三、一般管制山域:指需申請入山許可並經本府公告之山域步道或山地經常管制區域 四、特殊管制山域:指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並經本府公告之山域 第4條 進入本府公告山從事登山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依國家公園法、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或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者,應先取得許可。 二、進入特殊管制山域應依登山從事登山活動,不得改變登山活動路線或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 力因素致須變更登山計畫者,不在此限。 三、未開放之山域步道禁進入及自行開關路徑。但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第6條 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應由領隊帶領之。 前項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但隊員一人 已具備相關證照者,不在此限。 領隊應依登山計畫帶領隊員從事登山活動,最禁隊員脫隊獨行;隊員發生意外事故致危及生命安全者, 領隊應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之責 第8條 違反第四至第七條規定者,得由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行舉發,並提供相關資料送 本府裁處。但遇緊急危難狀況,得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 第9條 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四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鍛。 第11條 領隊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第13條 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得查核、檢驗並要求從事登山活動者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無拒絕前項查核檢驗或拒絕提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第14條第1項 於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捜救者,本府書面命其支付搜费用。
四、第一案: 
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建某建案,並取得該建案之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第2 層至20層為一般事務所,21層及22層為集合住宅甲公司委託乙房屋仲介公司(下稱乙公司)銷售並廣告,建案廣告具配置平面圖及銷售中心品屋裝潢之隔間規劃設,與一般住宅無異, 且廣告傳單宣稱「絕版挑高3米8時尚名宅」更強調多項居家與親子休設備。經民眾檢舉,由依法組成之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證後,於109 年5月第o次會議,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 第3項決議通過,認定本件銷售廣告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 同法第42條前段,109年6月12 日函命甲公司及乙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建 法行為,並分別裁處甲公司罰新臺常(下同)2百萬元、乙公司罰鍛1百萬元·

第二案:

新北市衛生局於109年5月23 日查位於轄之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有線電視購物

台頻道刊登食品廣告,內容述及「吃到飽減肥法 ..阻斷熱量. ...3個月減10公斤」認定該食品

廣告涉及宣稱有改變人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有誇張之情事,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依同法第45第1項前段,以109年7月15日函處丙公司援16萬元·

上述二案中,甲公司與丙公司對裁罰處分皆不服,分別提起新願未獲救酒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撤銷訴訟。訴訟中,二案之被告(即原處分機關)皆答主張行政機關對於虛偽不實或誇張

之情事,擁有專業知識,行政法院不應介人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第一案之被告更主張行政法院應

尊重獨立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請依權力分立之法理,說明行政法院愿重行政機關專業判新之理由:並據以說明於上述二案中,

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密度是否應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