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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公法) :行政法#100394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公法) :行政法#100394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1. A 公司未取得汽車客運業營業許可,使用手機軟體(APP)媒介特約司機提供消費者搭乘服務,共有 9 位不同的特約司機被主管查獲接受 A 公司媒介提供載客服務, 主管機關認定 A 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遂依據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連結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規定,一次對 A 作成 9 個裁罰處分。A 對此不服提起爭訟,其中 A 認為,即便此行為違法,裁罰次數有誤。請問 A 此部分之主張有無理由?
2. A 不服前開 9 次裁罰,提起訴願,其訴願被以無理由駁回,A 遂提起行政訴訟。假 設在行政訴訟進行中,交通部修正「公路法裁罰基準」(以下簡稱「基準」),依 據新修正之「基準」,A 公司將獲得較輕之處罰,請問,主管機關應依據新「基準」 或舊「基準」來裁罰 A?
3. A 不服前開 9 次裁罰所提起之訴願、行政訴訟,均以無理由被駁回而告確定。其後 A 又去函主管機關,請求主管機關審慎斟酌本案裁罰次數。請問,主管機關此時 是否得對本案既存的行政處分作出有利於當事人 A 之調整?
二、行政機關的管轄中有較為特殊的狀況,如「權限委任」、 「權限委託」、 「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 「介入權」以及「行政助手」等,請依據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其他 相關法律之規定,說明其作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又請說明行政組織法與行政作 用法間之關係為何?
三、某甲公司申報之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案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因故拒絕提示帳簿憑證,稽徵機關乃於 107 年 8 月 1 日按照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核定應納稅額一百萬元,甲公司認為核定所得額偏高,申請復查,主張原處分所適用之行業利潤標準錯誤,該公司應為買賣業,而非服務業,於復查及訴願被駁回後,嗣後於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訴訟中,於 108年 10 月 5 日準備程序中,變更主張原處分之違法事由,提出帳簿憑證,主張應按照帳載內容核實課稅。
請問:行政法院應否准予按照帳載內容核實課稅,而撤銷原推計課稅處分?倘行政法院審理結果,發現原處分認事用法錯誤,確認甲公司當年度應納稅額為 120 萬元時,應如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