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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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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81416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何謂「國籍必有原則」?試舉我國國籍法任一條文說明之。(25 分)
(一)於臺北市大安區出生之非婚生子女,母親於臺南市設有戶籍。(7 分)
(二)於日本籍郵輪航行於公海時出生,雙親均為我國人民,後持我國護照 隨雙親入境定居我國之 6 個月嬰兒。(9 分)
(三)在英國出生,父親為美國人,母親為我國人,後持我國護照隨母親入 境定居我國之 1 歲嬰兒。(9 分)
三、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座落於臺北市之房屋一間,雙方約定買賣契約 適用 A 國法,依 A 國民法規定,買受人於契約簽訂完成時取得不動產標 的物所有權。關於甲何時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 法律?(25 分)
四、甲男於民國 102 年申請更改姓名,不同戶的配偶乙與兒子丙之戶籍登記 資料,並未隨著變更。請依戶籍法、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說明戶政機 關應如何作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