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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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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8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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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81416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81416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
10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應如何決定?
申論題內容
(一)於臺北市大安區出生之非婚生子女,母親於臺南市設有戶籍。(7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謝天謝地已上岸
戶籍法第20條第1款:「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出生地 —>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