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座落於臺北市之房屋一間,雙方約定買賣契約 適用 A 國法,依 A 國民法規定,買受人於契約簽訂完成時取得不動產標 的物所有權。關於甲何時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 法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1. 本案:涉及外國人且買賣屬於民事事件,有涉外民事法律法適用
2. 甲乙間之買賣債權行為
(1) 形式要件: 涉民法16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行為地所定之方式,亦為有效
(2) 實質要件:涉民法20依當事人意思約定之法律
(3) 綜上,甲乙買賣契約之方式可依甲乙約定之A國法或買賣行為地之我國法;成立及效力則依甲乙約定之A國法。甲乙之買賣契約已成立,依A國法規定,乙在契約簽訂完成後,乙負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給甲之義務,甲有請求乙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權利。
3. 甲乙間之不動產物權行為
(1)涉民法38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2) 本案,甲乙間物權移轉需符合我國民法規定。我國民法758不動產物權,經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是以,乙需要辦理移轉不動產登記,甲始得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