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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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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79837
科目:
財稅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財稅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臺灣肥胖人口問題日趨嚴重,也間接造成健保財務負擔,有立法委員提 出「國民健康飲食法」草案,擬針對可能造成肥胖、影響國民健康之高 糖飲料等消費行為,課徵「高糖飲食健康捐」,並專款專用於提升國民 健康飲食計畫上。試分析「高糖飲食健康捐」此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在財政法上之法律性質為何?(35 分)
二、納稅義務人 A 就其所有之不動產,歷年來均於收到繳納通知書後,依限 繳納地價稅與房屋稅。A 自 3 年前開始將房屋出租,但未依規定申報與 繳納房屋租賃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嗣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B 查獲,除命 其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外,並對其裁處罰鍰。A 主張歷年來於收到地價稅 與房屋稅繳納通知書後均依限繳納,就租賃所得則因未收到該管稅捐稽 徵機關做成之繳納通知書,故不知有繳納所得稅款之義務,以致漏未依 限繳納。試問 B 之上揭補繳綜合所得稅與罰鍰處分是否合法?(30 分)
三、納稅義務人 A 受僱於某證券商,擔任證券市場分析工作,除獲公司給付 薪資報酬外,A 另違反公司內約規定,在其他證券商處開設個人名義之 帳戶,用以買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A 並同時於某銀行從事小額黃 金現貨買賣交易。A 在申報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其所獲公司給 付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申報證券交易損失 60 萬元,黃 金買賣財產交易損失 40 萬元,故計算其個人應稅綜合所得之總額與淨額 均應為 0 元,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 A 所提出 之申報書以後,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分別將上開兩筆損失予以剔除, 發單命 A 補繳稅款。試問,剔除 A 所申報之證券交易損失與黃金買賣財 產交易損失而命為補稅之行政處分,是否適法?(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