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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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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05279
科目:
財稅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財稅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為經營貨物進出口買賣公司,於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中,列報其 營業收入、進貨成本與營業費用,各自為若干元。其中,列報為營業成 本與營業費用部分,因所列舉開立發票遭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係屬 於向非實際進貨對象之虛設行號乙所購進發票,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據此 乃將上開發票上所列金額全數予以剔除,重新計算甲之營利事業應稅所 得額而為課稅。甲主張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將系爭之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 全額予以剔除,實不合理,係違反企業受憲法保障生存權,上開主張是 否有理?又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是否適法?
二、甲申報民國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其植牙費用列報醫藥費用作為 列舉扣除額,計算淨額繳納所得稅。嗣後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將該植牙費 用予以剔除並命為補稅之處分,惟並未說明剔除之理由。甲認為該補稅 處分未記明理由已構成違法。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若甲之主張有 理由,則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中說明剔除之理由者,是否發生補正 之效力?
三、在所得稅法採取年度課稅原則下,同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容許公司 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法定條件下得適用跨年度之盈虧互抵。依據司法院 釋字第427號解釋,上開規定之性質係屬「鼓勵誠實申報納稅」之租稅優 惠規範,請依稅法基本原則據以分析其見解是否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