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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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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92024
科目:
財稅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財稅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納稅義務人甲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主張減除個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共三人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若干金額。依納稅者權利保護 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不課稅」原則,所稱「維持基本 生活所需費用」,依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修正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得將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自納稅 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並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 別扣除額。上開有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原則之憲法依據為何?上開範圍之劃定是否合理?(35 分)
二、甲以其已成年之子女乙、丙及丁之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並將大筆資金 存入上開帳戶。經稅捐稽徵機關 A 查獲,認定甲將大筆資金存入子女帳 戶,1 年後亦未匯回,認定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贈與行 為,故對甲核課贈與稅。甲不服,主張其子女帳戶僅是人頭帳戶,並無 贈與行為,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試問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另訴訟中, A 機關主張贈與稅之稽徵行政係屬「大量行政」,故有關贈與稅成立要件 事實之證明度,只要達到 A 機關之主張較甲之主張更具有可信度之「優 勢蓋然性」即為已足,A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0 分)
三、甲任職於中央研究院,擔任專任助理研究員,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 居住於我國境內,並均在我國設有戶籍,同時享有全民健康保險。甲獲 該院同意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0 日個人帶職帶薪赴美國進修,當年度均 未再入境我國。試問:甲是否為所得稅法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甲當年度自該院所獲得的報酬,應按何種程序繳納所得稅? (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