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納稅義務人 A 受僱於某證券商,擔任證券市場分析工作,除獲公司給付
薪資報酬外,A 另違反公司內約規定,在其他證券商處開設個人名義之
帳戶,用以買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A 並同時於某銀行從事小額黃
金現貨買賣交易。A 在申報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其所獲公司給
付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申報證券交易損失 60 萬元,黃
金買賣財產交易損失 40 萬元,故計算其個人應稅綜合所得之總額與淨額
均應為 0 元,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 A 所提出
之申報書以後,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分別將上開兩筆損失予以剔除,
發單命 A 補繳稅款。試問,剔除 A 所申報之證券交易損失與黃金買賣財
產交易損失而命為補稅之行政處分,是否適法?(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