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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 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F 組(財稅法):行政法#101269
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F 組(財稅法):行政法#101269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公共債務法第 2 條規定, 「公共債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規定, 「公共債務之監督機關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之公共債務, 由行政院監督。二、鄉(鎮、市)之公共債務,由縣政府監督。」第 7 條規定, 「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派員查核直轄市、縣(市)公共債務。縣政府得 派員查核鄉(鎮、市)公共債務。」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有 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中央由監察院依法監督外,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屆 期未改正或償還者,除減少或緩撥其統籌分配稅款外,並將財政部部長、各該直 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以直轄市舉措公共債務 為例,請從行政組織法上管轄權的角度分析說明,財政部作為「主管機關」,行 政院作為「監督機關」之意義?(30%)
二、承上題,請從行政行為法的角度分析說明,「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之 法律性質?(20%)
三、主管機關查獲行為人 A 將未使用法定專用垃圾袋的垃圾包(內容為家用垃圾) 棄置於垃圾車不會行經之路口,乃錄影採證。但仔細依職權調查後發現,A 是受 雇人,雇主 B 要求他這樣棄置即可。A 雖曾質疑此舉不合法但遭 B 駁斥。A 不 敢再問乃照辦。如果你是主管機關,上開情形應如何處理?(50%)
附錄:
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 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