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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行政法#99172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國際公法 | 年份:109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國際公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二、甲市某民眾向該市政府提報由乙公司所有之某日式宿舍群(以下簡稱系爭宿舍群)具文化價值,甲市政府於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相關規定進行現場勘查後,決議列冊追蹤。之後即辦理實地會勘,並經該市文化景觀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具備歷史、景觀及文化等各領域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之委員召開議討論後,決議:「建議登錄系爭宿舍群為文化景觀,保存積為該宿舍群全部建物」理由略為:「系爭宿全群建置於日治時期,歷史場域完整。且内擁有許多老樹、鳥類,具有生態環境保存的價值。系爭宿群落隨著歷史的演進,雖然陸續建,仍擁有高度產業共同體的群體社區認同與生活文化,具有特殊的產業文化特色等情,具有保存價值。」該市政府即依據上開會議決議内容、文資法第54條第1項及文化景止審查辦法(下簡稱審查辦法第2條之規定,作成107年8月28日公告(以下簡稱系爭公告)登錄系爭宿舍群全區為文化景觀(詳列所在 地號),系爭宿舍群所有人乙公司愿於三年内依系爭宿舍群之風格完成建物修繕。」乙公司對於系爭公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主張登範内之部分建物並非建於治時期,並不具有歷史文化與建築之意義,且因登陸面積廣大,無法於3年内完成全區修繕。甲市政府則主張審議會皆依規定程序招開會議進行討論並為審議,會議期間亦給予乙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參酌委託某大學研究中心所作之調查報告,認定系爭宿舍群之建物及設施皆反應此封閉宿舍群之變遷曆程與人文歷史軌跡,且修繕有助於完整呈現文化景觀與環境的互動關係,因此系爭公告並無違法之處。乙公司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決結果為搬銷原處分(即系爭 公告)及訴願決定,請司法審查密度的角度出發,說明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系爭公告違法的可能理由 (最少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