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見花東旅遊出團率高,花蓮一臺北間火車票炙手可熱,應有販售黄牛票的商機,遂於民國102年3月至5月間加價販售台鐵新城站至蘇澳新站間之團體車票,共計12,660張,內政部警政路警察局(下稱鐵警局)認甲此一販售黃牛票行為,已違行為時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遂移請花蓮檢薯偵辦,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10月13 日對甲以不起訴處分。因鐵路法第 65條第1項規定於同年6月18日正為:「購買車票加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罰加價出售 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故鐵警局遂於103年10月20日發函移講 交通部裁罰。請在行政罰尚未罹於我處时效之前提下,附具理由說明交通部 依法得否對甲之違章販售黃牛票行為課處罰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