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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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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0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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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05279
科目:財稅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05279
科目:
財稅法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申報民國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其植牙費用列報醫藥費用作為 列舉扣除額,計算淨額繳納所得稅。嗣後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將該植牙費 用予以剔除並命為補稅之處分,惟並未說明剔除之理由。甲認為該補稅 處分未記明理由已構成違法。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若甲之主張有 理由,則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中說明剔除之理由者,是否發生補正 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