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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商業行政:公司法#112494
科目:公司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甲出資1,250萬元,乙出資500萬元,丙出資250萬元,A公司章程並規 定股東每出資1,000元有一表決權。甲、乙、丙三人選任乙為A公司董 事兼執行業務股東。A公司經營數年後,獲利穩定成長,甲與丙有意將 A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私下與乙商議,乙當場表示反對,並憤而 離席。甲、丙二人商議後,遂以兩人共同名義發文邀請乙於隔日上午九 時於公司召開股東會討論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乙並未出 席,甲與丙遂做成股東會決議,變更A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立即以 甲、丙二人名義當場口頭召集股東會,選任甲、乙、丙三人為董事,隨 後即由得票數最高之甲召開董事會,選任甲為董事長。乙得知會議結果 後,起訴主張A公司所召開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及組 織變更後之股東會及董事會皆屬無權召集,且並未通知乙,應屬無效。 請依公司法規定,附理由分析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鄭僖初

一、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程序

  • 依公司法第71條及第85條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屬重大事項,應由股東會決議通過。

  • 公司章程未另定者,應由全體股東過半數出席,且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本案中,甲與丙合計出資1,500萬元,佔資本總額75%,表決權亦達75%,形式上符合表決權多數。

      三、變更後第一次股東會與董事會是否合法

      • 變更組織後之第一次股東會與董事會,應由合法召集人依章程或法定程序召集

      • 本案中,甲丙口頭召集股東會並選任董事,未通知乙,亦無法定召集權,程序違法。

      • 董事會亦應由合法董事召集,並依章程選任董事長,甲自行召開董事會並選任自己為董事長,程序瑕疵。乙主張股東會及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未通知乙、召集人無權,符合公司法規定,故其主張有理由,相關決議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