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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商業行政:公司法#112494
科目:公司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出資成立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其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由甲全數出資繳足。於5,000萬元資本額中,甲於A公司章程所記 載之出資額僅為2,000萬元,其餘3,000萬元係分別以其妻乙、其長子 丙與次子丁之名義,各登記出資1,000萬元,並選任乙、丙、丁三人為 A公司董事,丙為董事長,隨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十餘年後某日,甲 與丙爆發嚴重口角,甲遂拿家中乙、丙、丁三人印章自行製作資本額轉 讓同意書,其內容為甲、乙、丙、丁皆同意丙之出資額全數轉讓予甲, 並於隔日辦理變更登記。丙得知其名下股權為甲剝奪後,起訴請求確認 其所有之A公司1,000萬元之股東權利存在。請依公司法規定,附理由 分析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鄭僖初
丙的主張有理由。因為丙出資的股權是以其名義登記,其股東身份及權利是真實的;而甲利用乙、丙、丁的印章製作的轉讓同意書,顯屬偽造文書,該轉讓行為在法律上無效,因此丙對其1,000萬元的股東權利仍享有存在。 
 
分析:
  1. 丙的股東資格與權利確定性: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的權利是以其出資額為基礎,而丙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並登記,其股東的法律地位是明確且獨立的。因此,丙對於其名下1,000萬元的股東權利,本身就存在。
  2. 資本額轉讓的效力
    • 甲的行為:甲利用偽造的同意書,其行為在法律上無效。即使丙的印章被偽造,也無法在法律上產生轉讓丙股權的效力。
    • 法律上的保護:在公司法中,股東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即使公司內部出現紛爭,也不能透過偽造文件的方式剝奪股東的合法權益。
  3. 丙的請求:丙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權利存在,是基於其合法股東的地位,主張甲偽造的轉讓同意書無效,因此要求法院確認其股東資格,此訴求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