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的主張有理由。因為丙出資的股權是以其名義登記,其股東身份及權利是真實的;而甲利用乙、丙、丁的印章製作的轉讓同意書,顯屬偽造文書,該轉讓行為在法律上無效,因此丙對其1,000萬元的股東權利仍享有存在。
分析:
- 丙的股東資格與權利確定性: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的權利是以其出資額為基礎,而丙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並登記,其股東的法律地位是明確且獨立的。因此,丙對於其名下1,000萬元的股東權利,本身就存在。
- 資本額轉讓的效力:
- 甲的行為:甲利用偽造的同意書,其行為在法律上無效。即使丙的印章被偽造,也無法在法律上產生轉讓丙股權的效力。
- 法律上的保護:在公司法中,股東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即使公司內部出現紛爭,也不能透過偽造文件的方式剝奪股東的合法權益。
- 丙的請求:丙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權利存在,是基於其合法股東的地位,主張甲偽造的轉讓同意書無效,因此要求法院確認其股東資格,此訴求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