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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勞工行政:就業安全制度概要#112314
科目:
就業安全制度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就業安全制度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 的要件之一是: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 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但是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卻又規定: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 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請說明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就 可以「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請領失業給付規定」的立法目的 為何?(25 分)
二、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第 1 項的規定: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根據這項條款, 原本勞動部公布施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是:「每次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是在民國 110 年 6 月時, 為了更符合勞工的育嬰需要,勞動部公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並且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新規定。請說明勞 動部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政策目標為何?(25 分)
三、 「解僱保護制度」是構成就業安全體制的重要制度之一,而「解僱保護制 度」的政策目標是「避免專斷式解僱與無預警式解僱」 。現行達成「避免 無預警式解僱」的相關制度規範,明訂於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的「解僱預 告條款」,以及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的「資遣通報條款」,但是在實務上, 相對多數的雇主並不瞭解「資遣通報條款」 。請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的「資遣通報條款」,在「立法目的」及「通知時間」二方面的規定為何? (25 分)
四、民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勞動部宣布,從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將在高 雄、桃園兩地的國際機場附近,各選一處地點,設立講習處所,並辦理 一站式服務。屆時新入境的全部家事類移工,將會先進入講習處所,停留3天2夜,讓家事類移工可以在這段時間內,接受至少 8 小時的講習 課程。請說明勞動部實施這項新措施的政策目標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