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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勞工行政:就業安全制度概要#112314
科目:就業安全制度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第 1 項的規定: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根據這項條款, 原本勞動部公布施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是:「每次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是在民國 110 年 6 月時, 為了更符合勞工的育嬰需要,勞動部公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並且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新規定。請說明勞 動部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政策目標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