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 的要件之一是: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 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但是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卻又規定: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 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請說明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就 可以「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請領失業給付規定」的立法目的 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