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因甲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 100萬元,逾期未繳,於 111年 10月 間檢附移送書、繳款書等文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行政分署)執行。 臺北行政分署在執行甲之財產未果及命其限期到場陳報財產未到後,認甲有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顯有逃匿之虞」及第 6 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之事由,遂以 A 函對甲限制住居。請問甲針對 A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