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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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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師級_法務:政府採購法#113060
科目:
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1.甲公司擬參與乙機關之工程採購投標,但甲公司因非屬甲級營造業並無 參與該採購案之投標資格,於是借牌丙公司之名義去投標,經乙機關審 標時發現甲公司乃借牌投標,於是以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之罪 名移送地檢署,經法院判決甲公司負責人丁有罪確定,甲公司亦遭法院 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科處罰金確定。乙機關於是再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予以甲公司刊登不良廠商之公告處分,甲公司提出異議 並主張,甲公司借牌行為既業已遭受法院判處罰金確定,乙機關即不得 再對甲公司為刊登不良廠商之公告處分。請問甲公司之異議主張是否有 法律依據並是否有理?請分析相關法律依據和理由。
2.何謂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公告金額』?又公告金額在政府採購之程序規 定適用中具有那些主要功能?
3.請說明政府採購法關於『分包』與『轉包』之定義並詳述兩者於政府採購 法中相關規定適用之差異何在?
4.依政府採購法招標之工程,由 A 廠商得標,其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164 萬 元,惟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24 條第 2 項應繳納之代金 金額為新臺幣 294 萬 9,712 元,則 A 依上揭規定負有代金繳納義務且對 於該代金金額計算也應依法繳納,是否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15 條工作權、財產權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請論述之。 附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 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依前項規定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其訓練費用應 由政府補助;其補助條件、期間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4 條:
「本法施行三年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比例者,應每月繳納代金。但經依第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者,於主管機關未推介進用人 員前,免繳代金。
前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