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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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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試_師級_法務:政府採購法實務#83214
科目:
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1.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明定交貨物品不得為大陸地區產品,是否為不當限制競爭?
2.請簡要說明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決標方式或原則。
3.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何謂轉包?得標廠商得否轉包?轉包的法律效果為何?
4.甲採購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第 7 條(三)規定: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4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施工中發生颱風與土石流災害,有 15 天無法施工。乙公司於災害發生二年後完工結算時發現被課以 15 天逾期罰款,乃主張應展延工期。甲認為依據此一規定,乙不得再為主張,請分析其法律關係。
5.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乙公司應丙公司之邀,為湊足三家廠商投標之要件,參與投標但未繳押標金,事後被甲機關發現乙公司與丙公司之標單係同一人填寫,依據本條規定追繳押標金,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