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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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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政府採購法規#83362
科目:
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1.甲承包商在履約過程中,雖然所施作之材料費用高於契約之約定,但其施作之材料品質卻低於契約之約定,且因甲承包商用料不符契約約定之吸水率而造成菌類生長,故採購機關主張得就該案採購為減價收受及處以契約約定就減價金額一倍之違約金;惟甲承包商主張採購機關應依其所施作之材料費用為給付,而無減價收受規定之適用,試問誰的主張有理由?請申論之。
2.甲廠商承攬乙機關卸貨港船務代理工作之採購案,該採購案完成驗收後,投標廠商丙公司函文乙機關舉發甲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禁止轉包之規定,乙機關在查證後,發現甲廠商確有將本案採購轉包予丁船務代理公司。依本案契約第 5 條有關轉包與分包之規定,其中第 1 款約定「本採購案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應由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為(違反者視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1)全部。」,甲廠商主張本案之契約主體並未變更,履約品質與履約責任亦完全由得標廠商負責,在此條件下,雖然甲廠商有委由他人完成部分細項工作,此種情形應係屬分包行為,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條之規定,試問甲廠商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3.假設某公營事業公司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A 與 B 廠商代表人事先謀議由 B 廠商參與「陪標」而不為價格競爭;嗣該次採購有 A、B、C、D 四家廠商投標,並均已依法繳納押標金,最後由 C 廠商得標。其後,檢調機關查察發現 A 與 B 廠商有上開不法情事,除構成刑事罪責依刑事程序處理外,移由該招標機關公營事業公司處理。請問該招標機關公營事業公司得否對 A、B 廠商不予發還押標金?
(1)無採購專業人員時,應如何辦理採購評選作業?
(2)又採購單位之主管,能否擔任主驗人員?
5.A 廠商參加 B 招標機關工程採購案件之投標,由於核算工程造價時誤將某項使用材料價格估算偏低,其投標價僅為工程底價百分之七十,雖為最低標,招標機關未於當場決標與 A 廠商,但嗣後仍發文通知 A 廠商得標,A 廠商不予理會,故招標機關遂另函通知 A 廠商,若未依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即不發還其押標金,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