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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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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116175
科目: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何地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二)如乙就地向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如乙回到家後才向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警員乙之行為是否爲搜索?是否合法?
(二)查扣之漫畫書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一)我國刑法在「刑罰」之外,另設有「保安處分」 ,請說明保安處分之設置目的、主要內容及功能為何?
(二)甲因本案於裁判確定前受羈押日數共 175 天,是否可折抵監護處分日數?
四、甲為性侵害案件之假釋出獄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經執行檢察官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4 條第 5 款及第 7 款規定,施以宵禁並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即俗稱電子腳鐐) 。惟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竊盜及持有二級毒品案經起訴後,於某日以電話通知觀護人電子腳鐐脫落後即逃匿無蹤。請論述: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有何作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