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為現行原住民族教育之主要法規範。請問,原住民族教育法係以原住民族個人之教育選擇或原住民族族群教育為目標?如果一位泰雅族原住民,選擇接受阿美族之族群教育,是否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範價值?原住民族教育與民族教育有何不同?(50 分)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 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 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 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6 條規定:「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 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請問,上述法律規定之組織組成主體或權利主體,係指「民族」、「部落」或「原住民個人」?(30 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 條所定之推動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有何不同?各民族在其中有否特殊權利地位?(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