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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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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原住民族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117292
科目: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該委員會組織架構為何?歷經數屆運行後,負責相關事項研擬的主題小組有何改變?(10 分)
(二)請綜合評估自 2016 年迄今,臺灣在開創由國家元首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的亞洲首例後,相關原住民族政策及進步法案及其對原住民族權利的正向發展。 (20 分)
(三)國家元首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為全球各地墾殖國家進行民主化與轉型正義的重要指標之一,其中包含原權入憲的訴求。請提出近年 來國際於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思潮下所進行的公投入憲訴求與結果,並進一步回顧比較本國狀況。 (20 分)
(一)請說明「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的聲請人為何?其所提出聲請的背景為何?其聲請意旨以及憲法法庭的受理依據以及審理程序為何?
(二)請說明「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的判決主文具體內容為何?憲法法庭 認為本案關鍵為何?
(三)請說明將來可有的兩種修法途逕各自將面臨的可能挑戰為何?特別訂有修法期限的要求為何目的?
(四)請說明歷年中央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地方(臺南)主管機關針對西拉雅族身分訴求的相關作為有那些?
(五)綜觀此判決,認為原因案件原告所屬西拉雅族可能屬憲法保障之其他原住民族,但並非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所稱平地原住民,因此宣告上開法律有關原住民之規定,「並未及於符合本判決主文第 1 項要件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於此範圍內違憲。就實務而言,本案相關之中央主管機關,在尚未修法前,可以啟動之相關正向回應「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之判決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