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 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何 謂「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又但書所稱「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 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其意涵為何?試分別 說明之。(25 分)
二、甲與乙簽約,將其所有之土地 X 設定地上權於乙,並約定乙不得將土地 X 分割且預收 10 年地租。嗣後乙因資金需求,一年後將於土地 X 之地上權,讓與於丙。試問:丙將土地 X 分割再分別讓與丁、戊,甲阻止之, 是否有理?又乙僅將在土地 X 上所興建之房屋 Y,讓與於丙,是否可 行?又假設甲設定地上權於乙後,將土地讓與於 A,三年後,A 向丙催收取地租,否則將依法終止地上權,是否有理?請分別說明之。 (25 分)
三、土地所有權移轉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有那些?又土地增值稅之 「免徵」與「不課徴」,兩者之意涵為何?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或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次移轉時,其原地價為何?請分別說明 之。 (25 分)
四、土地登記之更正其目的,在於確立地籍,保護產權,藉以維持不動產交易安全。試依土地法第 69 條之規定,分別說明「聲請更正」與「逕為更正」之內涵並就聲請更正登記之要件為何?分別說明之。(25 分)